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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调解化纠纷 有“速度”更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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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24 17:33:56 打印 字号: | |

近日,烈山区法院通过调解方式成功化解了一起分歧较大的劳动争议案件,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用人单位强化依法依规经营意识,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被告董某于2022年1月15日进入原告承建的案涉工程工地,从事井下支护工作,2022年5月22日董某在工作中受伤,后经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2023年12月22日董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等20余万元。仲裁委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资共计9万余元。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初步判定,双方对伤前平均工资计算标准和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存在较大分歧,导致支付数额的差距较大。为真正实现“事心双解”,承办法官秉持“如我在诉”的意识,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诉讼成本、时间成本、职工权益、法律风险等为切入点平衡双方利益,耐心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几番沟通调解、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承诺将相应款项于六个月内分期向被告进行支付,并积极配合董某办理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相应手续,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下一步,烈山区法院将坚持民之所忧、我之所思,民之所盼、我之所行理念,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主动作为、靠前担当,发挥好调解在化解劳动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做到司法解民忧、行动暖民心。

文/杜珍珍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王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