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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篇!烈山法院一执行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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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9 17:28:01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动实现审判工作现代化的重大部署,是新形势下推动法律准确统一适用,做实诉源治理、助推社会治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有效载体。7月17日,烈山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郭西凯编写的《淮北某置业公司与牛某执行实施案》经过层层严格筛选,成功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为全市法院系统首篇入库案例。以下为案例全文:

基本案情

淮北某置业公司与牛某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2022年9月2日,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0604诉前调书58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双方共同确认,截至2022年9月2日,牛某尚欠淮北某置业公司垫付款80900.79元,上述款项分两期支付......”。

2023年4月4日,淮北某置业公司向烈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查明,牛某名下有申请执行人淮北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某商贸城Χ栋Χ商品房一套,该房产系预售商品房,2014年12月16日预告登记在牛某名下,且存在一般预购商品房抵押。2023年4月20日,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房产进行了预查封,并进行评估和拍卖。经过二次司法拍卖,上述房产流拍,二拍起拍价为230320.8元,淮北某置业公司不愿以房抵债,牛某申请法院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请求由双方当事人变卖后偿还欠款。2023年7月3日,经法院组织当事人协商,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对牛某名下该房产进行变卖,由淮北某置业公司与牛某自行分别找人购买,找到购买人签订合同并支付款项到法院后,法院再解除对牛某名下该房产的查封。

在牛某找到买家后,淮北某置业公司同意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2024年1月30日,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3)皖0604执655号之一执行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牛某名下上述房产的查封。

裁判理由

执行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九条规定“……(1)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变卖。……(5)网络司法拍卖第二次流拍后,被执行人提出以流拍价融资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拍卖财产基本情况、流拍价与市场价差异程度以及融资期限等因素,酌情予以考虑。准许融资的,暂不启动以物抵债或强制变卖程序。”

牛某名下的某商贸城Χ栋Χ商品房流拍后,淮北某置业公司不愿意以房抵债,现牛某已找到买家,在淮北某置业公司同意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的情况下,牛某申请法院解除对上述房产查封的条件已经成就。牛某申请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牛某名下上述房产的查封。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被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文/马子歆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王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