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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并重 法官高效调解一起追偿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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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19 18:00:48 打印 字号: | |

现实生活中,雇主雇佣工人提供劳动后应当支付报酬,那么雇工在雇佣期间致人受伤,雇主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近日烈山区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屈曙光法官便审理了这样一起持续近三年的追偿权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系被告代某驾驶某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登记车主。被告代某系原告李某雇请的该运输车驾驶员。2021年某日,被告驾驶该重型货车工作时,因沿途的跨路电线阻碍通行,施工现场负责人代某某爬至被告驾驶的车辆罐体顶部协助通过此路段,当代某某正在托举电线时被告突然启动车辆致代某某从车上坠落,造成代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代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22年代某某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代某(本案被告)、李某(本案原告)以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县人民法院判决本案原告赔偿代某某全部损失,后经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原告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提起本案追偿权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给代某某的168418.23元以及相关诉讼费及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因本案原告李某不服某县法院判决,案件已历经一审、二审及申请再审,因疲于诉讼已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且被告代某更是义愤填膺表示无论案件审理结果如何其都要继续起诉原告讨要劳务费。

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本着有效化解案件纠纷、彻底解决双方矛盾的态度,将原被告及双方律师都约至法院,结合双方实际情况,以证据材料、法律规定、天理人情为切入点,反复耐心做双方工作。经过近3个小时的调解,最终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扣除原告李某欠付被告代某的劳务费25000元后,被告代某向原告李某支付34500元;原告李某与被告代某因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且双方已就双方劳务纠纷一并解决并处理完毕;原告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至此得以圆满解决。

(文/刘凤仙)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王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