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烈山法院办案人员成功调解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2022年8月24日22时20分许,被告秦某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宁波市九龙大道与盛兴路路口处时,与案外人朱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朱某某车辆受损。经交警队认定,被告秦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外人朱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朱某某的小型普通客车的被保险人张某某据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泰州市某保险公司提出车辆损失赔偿的申请,经审核朱某某的小型轿车损失22500元,原告保险公司已履行完毕。另,被告秦某某所驾驶的小型客车在宁波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原告泰州市某保险公司认为被告秦某某对本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但迟迟不予赔偿,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在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下,被告表示愿意承担赔偿款,但是金额稍大,无法一次性赔偿,希望能延长还款期限,双方就还款期限无法达成一致,最终经法官多次协调,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分期还款。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文/图 陶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