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为群众办实事专栏】预处罚 公司积极腾房  巧执行 银行实现债权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2-04-25 17:14:40 打印 字号: | |

“限你公司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相应义务,若逾期未履行,我院预依法作出决定如下:对你公司罚款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对公司负责人罚款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拘留十五日以下。”

近日,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通过发送《预处罚通知书》,促使房屋占有人主动腾退被占房产,价值三千万元的七层楼房得以顺利交接。

2月8日,某银行烈山支行到烈山法院反映,法院裁定将被执行人某房产公司所有的抵偿借款的楼房被某公司占用。次日,该院就安排执行员前往宿州市埇桥区涉案楼房一探究竟,发现以物抵债的楼房中其中二层确实有被某公司使用的情况,于是立即张贴迁出公告,并要求该公司于15日内从被占用的房屋内腾退。但迁出公告期满后,该公司仍未有迁出意向,遂某银行烈山支行再次到烈山法院要求强制执行。考虑到某公司需要挪出的物品繁杂且工作人员较多,该院从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出发,决定先向该公司发出预处罚通知书,提醒其及时履行义务,并教育引导其主动迁出被占用的房屋。

3月中旬,烈山区法院执行局局长亲自赶往宿州市涉案楼房处,对共七层的楼房逐一检查,核实该公司履行腾退义务的情况,发现其已腾退出被占用的房屋。但涉案楼房又存在电梯拆卸等问题,烈山区法院执行局局长遂组织双方负责人协商,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至此,某银行烈山支行与某房产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顺利解决。预处罚措施的作出,是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侵犯被执行人权益。

传统的拘留或罚款决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产生了司法震慑力,但也在某种程度上没有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回转余地,更有甚者会使得部分被执行人产生逆反心理。对于部分被执行人对执行法官的口头警告不以为然,预处罚通知书则以正式法律文书的形式将口头警告书面化,向被执行人发出“惩戒预警”,既增强了执行威慑力,又给予被执行人履行时限上的空间,不仅维护法律的尊严,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文/张莹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王乾坤